胡勇
  據報道,近日湖南益陽赫山區八字哨鎮學校兩名學生家長向八字哨鎮學校校長曾新躍反映該校教師周建民猥褻女生。經公安部門初步偵查,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目前已將周建民刑事拘留。據周建民供述,其先後共猥褻11歲以下女生19人。該校一些學生反映,周建民猥褻女生在學生中是公開的“秘密”,但大部分孩子因怕被打、罰作業或害羞等原因,最終沒將被侵害的事實完整告訴家長,個別老師得到學生的報告也沒認真對待,致使性侵行為連續發生。
  一個時期以來,性侵女童案件頻頻見諸報端。這些違法犯罪人有些來自社會、有些來自學校,甚至還有一些來自家庭內部。性侵女童案件頻發的原因不一而足,有的因為違法犯罪人道德淪喪、品行低下,有的因為違法犯罪人精神空虛、心理變態, 但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我們不能忽視,那就是我們的法律制度在預防和懲治性侵女童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存在許多漏洞和不完善之處,失之於寬鬆,失之於模糊,難以發揮遏制性侵女童違法犯罪行為頻發態勢。
  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一部專門保護未成年合法權益的最重要法律,對性侵包括女童在內的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卻十分簡單粗疏。縱觀全部法條,僅在該法第四十一條做了一句宣示性的規定:“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面對當前性侵女童案件頻繁發生的現實狀況,如此簡單粗疏的宣示性規定顯然已經不能適應。數年之前,立法者在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之時,性侵女童問題尚未暴露的如此嚴重和頻發,因此有關這一行為的規定著墨不多,缺乏實際操作性。近年來,性侵包括中小學生在內的女童問題日趨嚴重,一些性侵行為觸目驚心、令人髮指,因此,應當儘快修訂、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使其在打擊懲治性侵女童違法犯罪行為中發揮更大作用。
  從近期披露的有關案件來看,性侵女童的違法犯罪人往往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作案手段十分隱蔽,加之女童精神受到威嚇、防範經驗不足,有些學校的領導和老師甚至還基於“家醜不可外揚”、“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不得罪同事”、“生活小節無關緊要”等觀念,對於相關的反應和報告不予重視或壓案不報,使得認定、查處此類案件存在較大困難。因此,在修訂、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時,應當明確規定哪些行為屬於性侵行為,通過列舉和兜底的立法方式使性侵行為既一目瞭然又不會遺漏,還便於人們認識、監督和舉報,使不同行為受到不同處罰。對於性質惡劣者不但應當重刑製裁,即使刑滿釋放之後也應在相關地區和媒介公佈其惡行,既警示社會大眾又將其永遠釘於人生的恥辱柱上。同時,鑒於湖南益陽赫山區八字哨鎮學校老師周建民性侵女童的案件中個別老師知情不報的教訓,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應當規定,如果學校領導和老師聽到學生受到性侵的反映而不予重視、得到學生性侵控告而壓案不報,應當受到嚴厲處罰,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必須深深扎根在現實生活的土壤之中才能具有蓬勃的生命力,才能適應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需要。包括女童在內的未成年人決定著國家的未來,承載著人類的希望,因此,法律只有更好地保護了他們的權益,我們才有更加美好的未來和希望。當前應當儘快通過修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大打擊性侵女童者力度,織密保護未成年人的法網,堅決遏制性侵女童頻發態勢。  (原標題:完善法律 ,堅決遏制性侵女童頻發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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